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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黨規(guī)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全文)(4)
文章來源:未知 時間:2019-08-05 11:45 點擊:

  
  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必須發(fā)揚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擔責。在研究討論問題時要把自己當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員,充分發(fā)揚民主,嚴格按程序決策、按規(guī)矩辦事,注意聽取不同意見,正確對待少數人意見,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長制。支持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開展工作,堅決防止和克服名為集體領導、實際上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堅決防止和克服名為集體負責、實際上無人負責。
  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zhí)行黨組織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但在上級或本級黨組織改變決定以前,除執(zhí)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后果等緊急情況外,必須無條件執(zhí)行已作出的決定。
  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按規(guī)定向上級黨委報備,無正當理由、未向上級黨委報備不得調整。領導干部要自覺服從組織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安排。領導干部不準把分管工作、分管領域和地方當作“私人領地”,不準搞獨斷專行。
  在黨的工作和活動中,該以組織名義出面不能以個人名義出面,該由集體研究不能個人擅自表態(tài),不允許用個人主張代替黨組織的主張、用個人決定代替黨組織的決定。
  七、發(fā)揚黨內民主和保障黨員權利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是黨內政治生活積極健康的重要基礎。要堅持和完善黨內民主各項制度,提高黨內民主質量,黨內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等工作必須執(zhí)行黨章黨規(guī)確定的民主原則和程序,任何黨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壓制黨內民主、破壞黨內民主。
  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黨的各級委員會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必須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凝聚智慧和力量,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必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jiān)督權,保障全體黨員平等享有黨章規(guī)定的黨員權利、履行黨章規(guī)定的黨員義務,堅持黨內民主平等的同志關系,黨內一律稱同志。任何黨組織和黨員不得侵害黨員民主權利。
  暢通黨員參與討論黨內事務的途徑,拓寬黨員表達意見渠道,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的政治氛圍。健全黨內重大決策論證評估和征求意見等制度。黨的各級組織對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應該采取多種方式征求黨員意見,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發(fā)表不同意見,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zhí)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黨中央提出。推進黨務公開,發(fā)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使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
  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志,規(guī)范和完善選舉制度規(guī)則。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guī)定自主行使選舉權,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
  堅持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未經批準不得提前或延期召開黨的代表大會。落實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參與重大決策、參加重要干部推薦和民主評議、列席黨委有關會議、聯系黨員群眾等制度。更好發(fā)揮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及委員作用。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暢通黨員表達意見、要求撤換不稱職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的渠道。按期進行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和支部委員會換屆。
  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fā)、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提倡實名舉報。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黨組織既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制行為特別是打擊報復行為,又要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對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黨組織要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黨員申辯、申訴等權利。對執(zhí)紀中的過錯或違紀行為,要依規(guī)及時糾正、消除影響并追究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責任。
  八、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
  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是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組織保證。必須嚴格標準、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規(guī)范程序,使選出來的干部組織放心、群眾滿意、干部服氣。
  選拔任用干部必須堅持黨章規(guī)定的干部條件,堅持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把公道正派作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貫穿選人用人全過程,做到公道對待干部、公平評價干部、公正使用干部。
  選人用人必須強化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落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制度,確保每個環(huán)節(jié)都規(guī)范操作。組織部門要嚴格按政策、原則、制度辦事,實事求是考察評價干部,敢于為干部說公道話,敢于抵制選人用人中的違規(guī)行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選人用人導向。加強選人用人監(jiān)督問責,對用人失察失誤的嚴肅追究責任。
  黨的各級組織必須自覺防范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種種偏向。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堅決禁止向黨伸手要職務、要名譽、要待遇行為,堅決禁止向黨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行為。堅決糾正唯票、唯分、唯生產總值、唯年齡等取人偏向,堅決克服由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傾向。領導干部要帶頭執(zhí)行黨的干部政策,不準任人唯親、搞親親疏疏,不準封官許愿、跑風漏氣、收買人心,不準個人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遞條子。領導干部不得干預曾經工作生活過的地方、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和不屬于自己分管領域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地方和單位黨組織要抵制這種違反黨的組織原則的行為。
  任何人都不準把黨的干部當作私有財產,黨內不準搞人身依附關系。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不能搞家長制,要求別人唯命是從,特別是不能要求下級辦違反黨紀國法的事情;下級應該抵制上級領導干部的這種要求并向更上級黨組織直至黨中央報告,不應該對上級領導干部無原則服從。規(guī)范和純潔黨內同志交往,領導干部對黨員不能頤指氣使,黨員對領導干部不能阿諛奉承。
  干部是黨的寶貴財富,必須既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jiān)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誠關愛,鼓勵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大膽作為。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chuàng)新中的失誤。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確對待犯錯誤的干部,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錯誤性質或夸大錯誤程度對干部作出不適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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