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xié)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jiān)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yè)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jiān)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六章 黨的干部
第三十五條 黨的干部是黨的事業(yè)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誠干凈擔當。黨按照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的原則選拔干部,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yè)為上、公道正派,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
黨重視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jiān)督干部,特別是培養(yǎng)、選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積極推進干部制度改革。
黨重視培養(yǎng)、選拔女干部和少數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guī)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并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的水平,帶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y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lián)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jiān)督,加強道德修養(yǎng),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條 黨員干部要善于同黨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們,虛心學習他們的長處。
黨的各級組織要善于發(fā)現和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黨外干部擔任領導工作,保證他們有職有權,充分發(fā)揮他們的作用。
第三十八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
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于繼續(xù)擔任工作的干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退、離休。
第七章 黨的紀律
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zhí)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四十條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zhí)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tài),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guī)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tài)度。
第四十二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黨中央批準。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并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于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四條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
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