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遵照執(zhí)行。
通知指出,2015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fā)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對推進黨組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對黨組職責作了充實,進一步明確了黨組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黨中央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對條例予以修訂完善。
通知強調,《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充分體現近年來黨組工作的理論、實踐和制度創(chuàng)新成果,回應黨組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要求,實現黨組制度的守正創(chuàng)新。
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嚴格貫徹執(zhí)行《條例》,確保黨組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充分發(fā)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堅強領導核心。黨組開展工作,要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為前提,提高履職盡責的政治性和有效性,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切實履行領導職責,充分發(fā)揮領導作用,不斷提高領導水平。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有關黨組(黨委)要對照《條例》規(guī)定,對黨組的設立,該規(guī)范的嚴格規(guī)范,該清理的認真清理。中央辦公廳要會同中央有關部門抓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學習培訓和督促檢查。各地區(qū)各部門在執(zhí)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和改進黨組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黨的長期執(zhí)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更好發(fā)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fā)揮領導作用,是黨對非黨組織實施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三條 黨組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切實履行領導職責,充分發(fā)揮領導作用,不斷提高領導水平,確保本單位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猿制鞄悯r明講政治,加強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ǘ﹫猿秩鎻膰乐吸h,擔當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fā)展;
。ㄈ﹫猿置裰骷兄,確保黨組活力和堅強有力,推動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堅持依據黨章黨規(guī)開展工作,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
。ㄎ澹﹫猿终_領導方式,實現黨組發(fā)揮領導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
第五條 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
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檢監(jiān)察機關、黨的機關工委和其他工作機關根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第七條 下列單位一般應當設立黨組:
(一)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
。ǘ┛h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除外)、直屬事業(yè)單位;
。ㄈ┛h級以上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
。ㄋ模┲泄芷髽I(yè);
。ㄎ澹┛h級以上政府設立的有關管委會的工作部門;
(六)其他有必要設立黨組的單位。
第八條 下列單位經黨中央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ㄒ唬┤珖缘闹匾幕M織、社會組織;
(二)其他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
第九條 下列單位一般不設立黨組:
(一)領導機關中的黨員領導成員不足3人的;
(二)與黨的機關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的;
(三)由黨的機關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納入黨的機關序列的;
(四)縣級以上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以外的其他事業(yè)單位;
。ㄎ澹┕睬鄨F組織;
。┲泄芷髽I(yè)的下屬企業(yè),地方國有企業(yè);
(七)地方文化組織、社會組織。
第十條 市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應當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設立機關黨組的,其辦公廳(室)不再設立黨組。
第十一條 下列單位經批準,可以設立分黨組:
。ㄒ唬﹪鴦赵河嘘P部門的派出機構;
。ǘ┚哂行袠I(yè)、系統管理需要的國務院有關直屬事業(yè)單位、中央一級有關人民團體的下屬單位;
。ㄈ┦〖壱陨先舜蟆⒄䥇f的專門委員會;
(四)市級以上法院、檢察院的派出機構。
設立分黨組的單位,其下屬單位不再設立分黨組。
第十二條 黨組的設立,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審批。有關管委會的工作部門設立黨組,由本級黨委授權管委會黨工委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分黨組的設立,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單位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設立申請,由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審批。